1.一般农户贷款办理程序 一般农户贷款是指未领取《客户信用证》的农户贷款 。
1、累计余额在联社授权额度以下,由借款人申请、调查岗调查、审查岗审 核、决策岗签署同意意见后,由借款人、担保(保证、抵押、质押)人当面在 调查岗信贷员面前签订主、从合同,需到有权部门登记的应当办理合规合法的
手续后,由信用社按贷款操作程序进行发放。 2、累计金额在联社授权额度以 上的,由信贷员调查,会办小组会办后分别由调查岗、审查岗、决策岗签署同 意意见,报联社审查批准后,由借款、担保(保证、抵押、质押)人当面在调
查岗面前签订主从合同,需到有权部门登记的应当办理合规合法的手续后,由 信用社按贷款操作程序进行发放。
3、借款人到信用社办理借款业务时,借款 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有关印章亲自办理,不得由他人代理,如身份证遗失须到当 地派出所出具证明,否则不予办理。
4、信贷员应建立辖区所有农户经济档案 或客户经济档案,对农户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详实记载,对各类信贷合同文字 资料应及时整理装订归档,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农户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
,预测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的可能性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特别要 注意在贷款到期前7天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,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发送书面催收通 知书。
2.农村工商业企业贷款、农业经济组织贷款、个体私营企业贷款的办理 程序
1、贷款申请。借款人需借贷款应当向本辖区内的开户信用社提出借款金 额、用途、期限、还款来源、借款方式、保证人的偿还能力等基本情况的申请 ,并提供下列资料:
(1)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;
(2)借款人及保证人 上年度财务报告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;
(3)借款人及保证人资产状 况报告和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承诺;
(4)抵押物、质押物清单和相关处置权的 权属证明;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;
(5)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《贷款卡》;
(6)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。
2、贷前调查。信 贷人员接到借款人申请后,应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、贷款风险度、经营效益、 产品市场前景、产品的科技含量、资产负债率、法定代表人素质以及借款的合 法性、安全性、流动性、效益性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析,并对抵、质押物品
的变现能力和手续的合法性、可靠性以及保证人的保证实力进行核实,提出贷 与不贷的理由。
3、贷时审查。审查岗应当对调查岗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审查 ,复测贷款手续是否合法合规,并提出贷款意见。
4、会办审批。各社应建立 由主任、分管主任、信贷员、内勤主任、监察员参加的贷款会办小组,按照授 权的额度进行会办审批,会办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同意及非同意成员
均应在会办簿中签署意见,最后由主任签署结论性决策岗意见。对于超过授权 额度上报联社审批的贷款,按授权额度逐级审批。
5、签订合同。借款的主从 合同均应使用统一印制的合同,应逐项填写,要素齐全、字迹清楚、章印清晰 ,按序排列,按月装订,抵押担保需办理登记的应到有权部门办理登记手续。
6、柜面复查、立据发放。柜面人员接到借款人提交的相关审批手续后,查验身 份证件,复查有无逾期贷款和已借贷款数额,查累计借款有未超权限,责任是 否明确,按照要求逐一核对,清收责任明确,经全面复查无误后立据发放。
7 、贷后检查。贷款发放后,信贷人员应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经营效益 进行经常性的跟踪检查,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按季向当家主任报告,同时应 实施贷款风险早期预警制度,对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企业及时向当家主任报告
,以便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。
8、到期催收。信贷人员在短期贷款到期7天之前 ,中长期贷款到期30天之前,应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书面通知单,对逾期贷 款要及时发送书面催收通知书,借款人、保证人、抵押人、质押人一并催收,
并收回回执。
9、资料归档。信贷人员对信贷合同文本资料及时整理装订归档 ,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。 3.存单及其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的办理程序 他行(社、局)他人存单及其有价证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凡持他行(社、局
)存单要求办理质押贷款的,要由存入行(社、局)出具不办理挂失、不办理 提前支取、到期凭单支取的书面证明,加盖他行有效印章和经办人私章,贷款 社要到存入行(社、局)核实。他人存单及其有价证券办理质押贷款的,存单
及其有价证券所有人应当面到场签订质押合同,并在质押合同中注明“贷款到 期,借款人不按期归还,愿以本人存单及其有价证券抵还”。同时,存单及其 有价证券所有人应在存单及其有价证券背面签章,并将身份证复印件附后。
借 款人存入贷款信用社的存单,在办理时要出具本人身份证(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),经审查无误后,由借款人书面申请,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,抄列质押物 品清单,三岗签署意见后交柜面办理,柜面同时办理存单止付手续。质押贷款
的本利之和要小于存款的本利,贷款期限不超过存款期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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