微小客户贷款
一、贷款对象: 微小客户是指总资产500万元(含)以内,在农信社贷款余额5万元(不含)以上至100万元(含)以内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。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、事业法人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、联营企业等;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、其他个体经营户等。
二、法人客户准入条件:
(一)有固定的经营场所,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;
(二)产权明晰,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产品有市场,生产经营有效益,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;
(三)在承贷社开立结算账户,有稳定连续的现金流;
(四)原则上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,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以上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;
(五)计入贷款额度后,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%;
(六)无不良信用记录,实际控制人品行好,无违法行为;(七)贷款用途真实、合法,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;(八)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三、自然人客户准入条件:
(一)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有固定住所,有稳定的经营场所;
(二)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、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件;
(三)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,贷款用途明确合法;
(四)在承贷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;
(五)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,无不良信用记录;
(六)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四、信用社重点支持下列微小客户:
(一)抵(质)押物价值稳定,容易变现处置或保证人代偿能力强的微小客户;
(二)自偿性现金流量充沛的微小客户;
(三)为优质大型龙头企业配套生产、服务,被其授予特许经营或指定为供应、销售商的微小客户;
(四)从事种、养、加规模经营的微小客户;
(五)经营稳健、业绩波动小、发展前景好的微小客户;
(六)其他偿债能力强的优质微小客户。
五、贷款用途
微小客户贷款主要用于短期流动资金周转,也可以用于设备的技术改造、购建及维护固定资产投资,但不能用于生活消费。
六、贷款操作程序
办理微小客户贷款的基本程序为:客户申请→受理与调查→审查→审批→签订合同→发放贷款→贷后管理→贷款本息收回。